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溧商初字第00027-2号
原告溧阳市国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老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溧阳市华鹏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仙麓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溧阳市新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仙麓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国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华鹏电力仪表有限公司、溧阳市新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国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溧阳市华鹏电力仪表有限公司、溧阳市新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26元,减半收取171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