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民申3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北航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890号。
法定代表人:满学春,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北航电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黑01民终4238号民事裁定和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10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航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北航公司的辩论权利;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其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中加盖的北航公司的公章与北航公司备案的公章不符。2.***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的考勤汇总表与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考勤汇总表相矛盾。
再审审查期间,北航公司提交哈里劳人仲字[2018]第966号案件卷宗复印材料和哈里劳人仲字[2018]第967号案件卷宗复印材料,拟证明***上班时间是2018年8月24日,崔光英、李忠慧伪造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这两类裁定申请再审,本院(2019)黑01民终4238号民事裁定内容为按北航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类型,因此对于北航公司的此项再审申请,本院不予认可。关于北航公司主张***伪造证据的问题。北航公司主张***一审提交的证据中加盖的北航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但是其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因此对其主张不予认可。北航公司对于其***在其公司曾经任职这一事实无异议,只是对任职时间、工资标准以及具体的工作时长有异议,但是北航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并未能建立合法合规的用工制度,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其公司工作的时间、工资标准等相关争议事实,一审根据***所提交的证据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航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北航电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善全
审判员 郭英禄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宋美华
书记员杜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