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航电工有限公司

辽宁新迪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北航电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11民初1627号
原告:辽宁新迪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薄家村。
法定代表人:赵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系营口市老边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北航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
法定代表人:满学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新迪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北航电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新迪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钰中
审判员  王洪梅
审判员  邱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