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05执8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北航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满学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法定代表人:马硕,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北航电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605民初7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该申请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后发现被执行人虽在银行开立多个账户,但大部分的账户余额均为零,而仅有少量余额的账户被税务机关及办理他案的人民法院冻结,本院在该案中亦对此类账户轮候冻结。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了调查核实,结果显示该账户在2016年12月12日支取757.15元后余额为零,2016年12月21日结息0.72元,自该日起至今无变化,且该账户已被冻结,本院予以轮候冻结。此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依法作出执行行为,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庆达
审判员 李智勇
审判员 孙茂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育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