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民终3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北航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890号。
法定代表人:满学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晋县鼎源电缆辅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东村。
法定代表人:黄松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龙,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北航电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晋县鼎源电缆辅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8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北航电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北航电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上诉人黑龙江北航电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运平
审 判 员 魏如奇
审 判 员 吴俊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佳慧
书 记 员 田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