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3民初7221号
原告:西安某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某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某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西安某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