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乾海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西高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西咸分公司、陕西西高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230号
原告:陕西乾海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人保大厦2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西高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西咸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世纪大道东段沣东路2号车间北跨东段9间和三楼办公室2间。
负责人:***。
被告:陕西西高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乾海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西高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西咸分公司、陕西西高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1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施工款82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乾海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乾海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5元,由原告陕西乾海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