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5025号
原告: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双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1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双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双诚建材经营部于2024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双诚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双诚建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双诚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