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美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3民初1926号
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美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庆存
书记员  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