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83执保477号
关于申请人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美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作出(2019)鲁0883民初19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美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美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立环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