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初35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