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玉环市传媒中心(玉环市广播电视台)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8489号
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4层5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玉环市传媒中心(玉环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71幢4层东401-4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市传媒中心(玉环市广播电视台)、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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