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台温催字第68号
申请人:天水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水建筑设计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29136597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力同铝业(山东)有限公司,帐号为37×××97]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水建筑设计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天水建筑设计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天水建筑设计院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29136597,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力同铝业(山东)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了(2014)台温催字第6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天水建筑设计院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