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33民初1030号
原告:***,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大名县人,现住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南和县。
被告:***鑫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公园东街滨河青青家园17号楼1至2层5**2等2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园区5号楼606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开元南路26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鑫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鑫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鑫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申会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