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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33民初1030号 原告:***,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大名县人,现住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南和县。 被告:***鑫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公园东街滨河青青家园17号楼1至2层5**2等2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园区5号楼606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开元南路26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鑫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鑫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鑫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申会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