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民初4004号
原告:杭州小米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42号1016室。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筱蓉,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勍,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维维大道1号大龙湖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楼501。
原告杭州小米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小米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隋艳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