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002民初4494号
原告:廊坊市辰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盛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市辰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盛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廊坊市辰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辰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辰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元(已减半收取),由廊坊市辰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