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初197号
原告:丹阳市东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晓城社区七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玉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卫星导航产业园招商中心3-2室。
法定代表人:孟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河北盛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
法定代表人:樊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丹阳市迪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大治镇长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丹阳市东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市迪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原告丹阳市东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阳市东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东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54元,减半收取11477元,由原告丹阳市东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薛月琴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