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盛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5279号
原告:李英山,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贾贵永,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河北盛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9807022Y。
法定代表人:樊志强。
原告李英山与被告贾贵永、河北盛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英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建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