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83民初3798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心驰绳网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河头居委会(城黄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YRTBG7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澳瑞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工业园区嘶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8296922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市心驰绳网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澳瑞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心驰绳网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4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89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