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杰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笃晟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杰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财保236号
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86610630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南开路**湖东工业园4-3。
法定代表人:谢晓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云韬,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94B5575,,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大胜工业园区湖北星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牛文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金 舟
书 记 员 谢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