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14号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上海路中福上河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1MWLCJ2H。
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昊,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品联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河海东路**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YRLW59D。
法定代表人:夏立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品联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向宿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品联体育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28万元。2022年1月20日,宿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品联体育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