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3375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822595803,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青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卫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宇,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00MA1MWLCJ2H,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上海路中福上河园2号楼S1007号。
法定代表人:黄波。
申请人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立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徐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