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921财保55号
申请人:汉阴县祥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城关镇五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69494606X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行政人事部部长(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陕西正东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春潮广场东金江龙庭小区4号楼一层4-101号、4-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MA70RB584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汉阴县祥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正东能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2676********)的账户余额在2597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申请人汉阴县祥华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阴县祥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已经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正东能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2676********的账户在259700元范围内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8月5日起至2026年8月4日止)。
申请费1819元,由申请人汉阴县祥华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