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民终3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X中学,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紫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创业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X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徐州X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3)苏0303民初8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市X中学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徐州市X中学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市X中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344元,减半收取为45172元,由上诉人徐州市X中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