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303民初2231号
原告:自贡市贡井区某某某园艺场,经营场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经营者:***,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山前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自贡市贡井区某某某园艺场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贡井区某某某园艺场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贡井区某某某园艺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贡井区某某某园艺场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贡市贡井区某某某园艺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