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扬广知民初字第0202号
原告江苏易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亚新医院。
负责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江苏易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亚新医院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易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扬州旅游交通地图》系原告与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联合编制,并由湖南地图出版社出版发行,自2006年3月至2013年3月共印刷发行28万册。《扬州旅游交通地图》项目曾于2006年被评为江苏省优质测绘工程三等奖。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未向原告支付费用,将该地图复制使用在其宣传画页上,被告的侵权行已被行政部门处罚。但被告并未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2、获奖证书及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工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名称变更情况及原告是《扬州旅游交通地图》著作权所有人,该地图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3、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证明原告是“扬州旅游交通地图”的制作人及著作权所有人;4、被告复制发行的《扬州旅游交通地图》,证明被告擅自复制发行该图,未经原告同意,未支付费用;4、扬州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出具的案件处理告知书,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行政部门核实并被处理;5、自2006年3月至2013年3月,原告共发行《扬州旅游交通地图》28万份,销售金额160万元,证明该地图发行量大、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6、原告与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费的发票、律师收费速算表,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律师费5000元。
被告扬州亚新医院辩称:对于侵权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但是原告主张赔偿10万元无依据,被告共印刷了200份侵权宣传画页,按原告销售的市场价每份6元,也就1200元。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过高,应以最后原告获得支持的赔偿数额来确定。
被告提交了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及扬州市版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印刷侵权宣传画页200份,发行100份左右。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更名前的名称为江苏易图遥测科技有限公司,《扬州旅游交通地图》系由其测绘、送审,并与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联合编制,出版后每年有数万册的发行量。该地图项目曾被评为江苏省优质测绘工程三等奖。2013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该地图复制使用在其宣传画页上并对外散发。后根据原告的举报,相关行政部门已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了查处,并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另查明原告为维权诉讼,已花费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扬州旅游交通地图》、获奖证书及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工商局出具的证明、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被告复制发行的《扬州旅游交通地图》、扬州市版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可以证实其对涉案的《扬州旅游交通地图》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未付报酬,擅自在其宣传画页上使用该地图作品并对外散发,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鉴于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原告的合理开支等酌情确定为1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被告没有异议,本院照准。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扬州亚新医院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江苏易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旅游交通地图》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扬州亚新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易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易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扬州亚新医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原告已全部预交,被告应负担124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48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