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摩萃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港发软包装有限公司、上海摩萃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3财保78号
申请人:浙江港发软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83392G,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芦浦繁荣路95-99号。
法定代表人:项芳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友,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雄伟,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32729236X,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兴路288弄1号楼7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培德。
申请人浙江港发软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港发软包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0384××××8672账户中的存款174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0384××××8672账户中的存款174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港发软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葱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德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