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摩萃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港发软包装有限公司与上海摩萃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3民初72号
原告:浙江港发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芦浦繁荣路9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83392G。
法定代表人:项芳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友,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32729236X。
法定代表人:王培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志,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先兰,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浙江港发软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港发软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港发软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浙江港发软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通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