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27民初3210号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