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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余某;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27民初6244号 原告:童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余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汪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童某与被告余某、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童某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