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31民初2510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70800752678017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泗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
负责人:***。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某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