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财保1622号
申请人:青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83号A918-A922。
法定代表人:窦守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山东照岳(龙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
申请人青岛***软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青岛***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车牌号为鲁B2××××沃尔沃车辆一台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软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青岛***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纪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