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思诺软件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软件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1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软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61173956Y。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83号A918-A922。
法定代表人窦守鹏,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智,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性,1985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终12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2256.78元,执行费1434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威海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已依法冻结。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房产,查封期限自2022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3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通过电话和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桂莲
审判员  孔 孟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德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