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122执11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址天津市大港区。
委托代理人刘明军,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青海路5号。
负责人杨维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青海路5号。
法定代表人南微壁,系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鄯善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1日作出的(2019)新2122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次执行标的为87251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没有实际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我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122执118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席      辉
审  判  员   胡   西   家
审  判  员   库迪然提·库尔班
二 ○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吕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