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辖终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东风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泓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上诉人湖北东风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7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不是一般的服务合同纠纷,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涉案《电视收视调研服务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和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