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17584号
原告上海泓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世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秀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湖北东风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住所地湖**省武汉市市。法定代表人胡浩,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征,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欣,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泓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东风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我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故本案是否属于技术服务合同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本案原、被告在《电视收视调研服务合同》中约定,纠纷管辖法院为原告上海泓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北东风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湖北东风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 怡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