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7166号之一
原告: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路嘉华里17号楼1门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60341177K。
法定代表人:孙春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薇,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七支路8号7楼B区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7627781E(10-3)。
法定代表人:郭中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贝贝,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359540B。
法定代表人:刘欣,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彤宇,男,该校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向丽,女,该校员工。
原告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00元,由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艳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