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鑫胜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长某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梅花社区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关于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7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2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等情况,房产已经被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2月25日本院通过浏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保险行业协会查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保险收益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2月25日本院通过浏阳市不动产查询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16日,本院前往***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街道禧和社区,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上述财产调查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3月18日,***应履行的债务为86972元、申请执行费1204.58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合议庭经合议认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121执91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浩
审判员 饶兴武
审判员 汤励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