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鑫胜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长沙鑫胜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江背镇梅花社区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康明,湖南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淼,湖南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界头铺镇。
法定代表人钟光耀,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钟光耀,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
申请执行人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钟光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121民初79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钟光耀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月17日、5月21日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3月5日,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7月6日,本院依法委托当地法院在其所在村组进行调查、查询公积金及不动产信息。
本院在执行(2019)湘0121执937号案件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湘阴县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进行了网络拍卖,本案申请参与分配,因上述拍卖物无人竞拍而二拍流拍,本案未获得分配款项。
2020年7月6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7月8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318450.73元(货款本金1137891元、利息5475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7302.49元、诉讼费3882.5元、申请执行费14615.74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拍卖款,因流拍而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少辉
审判员  饶兴武
审判员  付建安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彭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