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2810号
原告:湖南塞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永丰居委会三组。
法定代表人:廖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江**,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湖南塞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塞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塞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塞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78元,减半收取3739元,由原告湖南塞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昊然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高朋
书记员李一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