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塞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塞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执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塞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永丰居委会三组。
法定代表人:廖弘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塞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本院于2022年1月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
2022年1月1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6月16日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现在不能执行,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463697.2元.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6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63697.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63697.2未执行到位。因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02执1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彪
审 判 员  王中鑫
审 判 员  何李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建军
书 记 员  简中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