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1278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星沙汽配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东路海棠路(湘潭天易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申请人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湘0121财保9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以及***名下的房屋。现申请人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