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春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春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民终6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春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31号瑞府623房。
法定代表人:邱俊凤。
委托代理人:胥文俊,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俊岭,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委托代理人:吴继宗,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元海,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南春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6)湘0111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春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春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春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湖南春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希
审 判 员  戴 莉
代理审判员  吴世兵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香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