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16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夏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军,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湘潭市万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马塘村广新村民组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万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的(2022)湘0121民特5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湘潭市万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湘潭市万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4月6日、3月31日分别在长沙县、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湘潭市万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到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湘潭市万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公积金缴纳记录。
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委托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湘潭市万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产及住所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湘潭市万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委托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住房公积金及住所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盐都区××镇××村××组××号××地房屋(权证号:2×**)、无公积金缴纳记录。
2022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湘潭市万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欠付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款538299元,利息201959元(以实际未付加工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从2021年8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执行费7782.99元;二、在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上述一半的债权,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付清剩下的所有债权,执行费在2022年7月10日之前支付;三、被执行人保证湘潭市万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设备不私自转移和处置(所有设备的价值150元左右);四、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执行和解协议的任一项,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设备享有优受偿权并且有权恢复(2021)湘0121民特53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21执1646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建安
审 判 员 何晓璐
审 判 员 黄 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