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2064号之二
原告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界头铺镇。
法定代表人钟光耀,董事长。
被告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61699357Q。
法定代表人夏伟。
被告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79778673。
法定代表人夏伟。
被告夏伟,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夏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起诉。
本案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原告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黄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