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原湖南大力电建热镀锌有限公司)、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执937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原湖南大力电建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夏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界头铺镇。
法定代表人钟光耀,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民终9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力电建热镀锌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3日、5月31日、7月2日、8月30、11月20、12月6日、2020年1月13日、4月21日日提交司法网络查询,查明其工商、证券、保险、银行、不动产、车辆信息等情况;查封、拍卖其名下位于湘阴县新塘村、望东村湘的工业用地及位于岳阳市湘阴县土地、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现已二拍流拍;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期限为贰年:自2019年2月19日至2021年2月19日止)。2020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力电建热镀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同意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共计支付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加工费、违约金等人民币628万元。2020年4月10日前支付80万元,2020年4月17日前支付70万元。自2020年5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向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2021年1月底之前全部付清,其余部分,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表示自愿放弃。二、由于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冻结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母公司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账户造成重大损失,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赔偿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三、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收到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第一笔80万元和10万元赔偿金之后,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申请长沙县人民法院解除对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不多于2个账户的冻结,暂时撤销对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限制措施,暂停处置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位于湘阴县的土地和房产。但不解除查封措施;四、本协议生效当日,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撤销对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五、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如未按前述约定履行,或任何一笔资金没有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则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有权随时申请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继续拍卖位于湘阴县的土地和房产,执行标的除按照终审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和标准(人民币7600295.1)执行外,还要增加延期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一分月息计算;六、担保人钟光耀、杨云辉自愿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履行本协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担保人与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共同按原判决确定的加工费、违约金、延期支付利息等金额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七、担保人钟光耀、杨云辉自愿以名下全部房产、地产作担保。2020年4月9日,湖南大力电建热镀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121执937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少辉
审 判 员  饶兴武
审 判 员  付建安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彭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