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华北友发(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发(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葛运花。
被执行人葛运花,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关于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发(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葛运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2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责令***发(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葛运花:1、向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442148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9546元,保全费3392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653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葛运花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财产调查结果,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121执106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懿林
审 判 员  饶兴武
审 判 员  罗少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范 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