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申20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界头铺镇。
法定代表人:钟光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原湖南大力电建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怡,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钟光耀,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一审被告:杨云辉,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再审申请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原湖南大力电建热镀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公司)、一审被告钟光耀、杨云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9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耀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被申请人曾经答应申请人放弃(2016)湘0121民初2477号民事调解书中的违约金130万元,这才有了双方后续关于新业务的合作。谢中华亲身参与经历,在一审庭审中出庭作证,并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缺乏事实依据。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前期一直采取对账结算的方式进行货款确认支付,而被申请人利用填写发货单的便利,称司机签收了货物就是认可单价上调,不配合申请人办理对账结算,这才导致双方发生新的货款纠纷,二审法院在没有双方对账结算手续作为证据的前提下,以发货单上司机的点货签字作为依据,不采信申请人提交的前期双方对账结算的历史依据,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3.一审法院未向申请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简单按照合同约定判决申请人承担121万余元的违约金明显过高。4.有新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拒付货款是因为大力公司加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请求依法再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湖南华中电力铁道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宏耀公司申请再审的第1-3点理由与其二审上诉意见相同,对于宏耀公司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以及提交的证据,逐一作出了充分的论述,经本院审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以及判决的理由充分,有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宏耀公司还申请称其拒付货款是因为大力公司加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查,宏耀公司在一、二审过程中未就加工产品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故产品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如果涉案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其可另寻其他途径解决。
综上,宏耀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涂晓辉
审判员 刘前进
审判员 罗 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