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龙玉凤集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金龙玉凤集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723执保3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龙玉凤集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本案在执行湖南金龙玉凤集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在金融机构、第三方平台机构的资金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