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723执保3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龙玉凤集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本案在执行湖南金龙玉凤集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在金融机构、第三方平台机构的资金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