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龙玉凤集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澧县少年宫与湖南金龙玉凤集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7民终2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澧县少年宫,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文化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少年宫理事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金龙玉凤集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永兴寺居委会澧州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澧县少年宫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金龙玉凤集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24)湘0723民初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双方争议的相关事实未予查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24)湘0723民初4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澧县少年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